【工作落实年】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大数据助力财产刑执行监督
时间:2023-07-27
来源:第三检察部
录入:马敬
审核:王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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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以来,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依托“检察机关业务统一应用系统2.0”和“法院智慧执行平台”,调取涉财产刑案件相关数据,并进行数字化比对和人工筛查,从而发现法院存在的立案不及时,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超出法定期限等违法情形。
强化数据收集。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首先在检察机关业务统一应用系统2.0报表数据中,分析“一审出庭判决”报表数据,勾选一审判决书文号、一审附加刑类型、附加刑情况、一审判决生效日期、判处刑罚类型等显示项目,从而筛查出生效判决涉财产刑的案件349件。同时到法院执行部门,在“法院智慧执行平台”调取刑事审判部门判处财产刑移送立案部门立案执行的案件310件。
强化筛查研判。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将调取、收集的两组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比对,从而得出差异数据,再对差异数据进行人工研判,剔除类似判处缓刑案件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等情况,最终得出涉财产刑生效判决法院刑事立案部门未及时立案的案件27件,刑事审判部门未及时移送立案的案件9件。数字化筛查重点关注判决生效日期和法院财产刑执行案件立案时间等,标注出案件名称、判决书文号等信息,奠定调取相关书证的基础。
强化违法调查。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到法院档案管理部门调取36件案件的执行卷电子卷宗,主要查阅判决书、移送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把其中能反映问题的法律文书留作相关书证,查明刑事审判部门和立案部门是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及时将涉财产刑执行案件移送立案部门进行立案,立案部门收到相关文书后应及时立案,重点关注移送时间和立案时间。
强化个案监督。针对调查中发现的法院刑事审判部门未及时将案件移送立案和立案部门未及时立案的执行“问题”案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36份,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有效进行个案监督。
强化监督质效。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深入剖析法院违法的原因,并围绕造成违法的原因,结合具体的案情,制发有针对性、倾向性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持续跟进督促整改,努力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新路径,以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强化,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履职。
强化数据收集。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首先在检察机关业务统一应用系统2.0报表数据中,分析“一审出庭判决”报表数据,勾选一审判决书文号、一审附加刑类型、附加刑情况、一审判决生效日期、判处刑罚类型等显示项目,从而筛查出生效判决涉财产刑的案件349件。同时到法院执行部门,在“法院智慧执行平台”调取刑事审判部门判处财产刑移送立案部门立案执行的案件310件。
强化筛查研判。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将调取、收集的两组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比对,从而得出差异数据,再对差异数据进行人工研判,剔除类似判处缓刑案件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等情况,最终得出涉财产刑生效判决法院刑事立案部门未及时立案的案件27件,刑事审判部门未及时移送立案的案件9件。数字化筛查重点关注判决生效日期和法院财产刑执行案件立案时间等,标注出案件名称、判决书文号等信息,奠定调取相关书证的基础。
强化违法调查。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到法院档案管理部门调取36件案件的执行卷电子卷宗,主要查阅判决书、移送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把其中能反映问题的法律文书留作相关书证,查明刑事审判部门和立案部门是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及时将涉财产刑执行案件移送立案部门进行立案,立案部门收到相关文书后应及时立案,重点关注移送时间和立案时间。
强化个案监督。针对调查中发现的法院刑事审判部门未及时将案件移送立案和立案部门未及时立案的执行“问题”案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36份,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有效进行个案监督。
强化监督质效。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深入剖析法院违法的原因,并围绕造成违法的原因,结合具体的案情,制发有针对性、倾向性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持续跟进督促整改,努力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新路径,以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强化,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