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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庭审

时间:2021-11-22

来源:第五检察部

录入:马敬

审核:王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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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7日,由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尚某某等8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富拉尔基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该案系齐齐哈尔地区首例检察机关起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被告人尚某某等8人以实名认证支付宝、微信账号送豆油、面粉为名,诱导大量老年人办理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收集包含公民姓名、身份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的个人信息一万五千余条,并通过QQ群、微信等形式售卖他人获利三十余万元。在信息数据时代背景下,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了公民信息的泄露和传播,不仅损害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还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存在被他人违法利用的风险,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潜在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8名被告人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永久性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在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详细地阐明了尚某某等8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发表意见时,对被告人进行了个人信息安全、公共网络安全的法制宣传,被告人当庭表示真诚悔罪,愿意承担民事责任,向社会真诚悔过道歉。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检察官说法:做守法公民,警惕违法陷阱,切莫为了蝇头小利掉入不法分子的圈套,使自己的信息被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21年11日1日正式施行,根据第十条、第七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为数字时代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提供了基础制度保障。当发现周围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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