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办案 | 病情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为何检察院却不同意?
时间:2021-09-26
来源:第三检察部
录入:马敬
审核:王志铭
【字体:大 中 小】
“罪犯孙某的病情鉴定虽然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但是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孙某具有社会危险性。检察院同时发现孙某另有多起贩卖毒品的漏罪正在公诉当中,综合以上情况,检察院不同意对孙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孙某因病住院,法院通过“云”庭审开庭,这是“云”庭审时,检察官出具的审查意见。
2020年4月,孙某因贩卖毒品被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随后,孙某以身患尿毒症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委托的医院进行诊断,孙某属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随后,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依法就是否对孙某暂予监外执行向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第一时间委托市检察院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通过对鉴定意见及相关病历的审查,孙某病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的条件。按照以往经验,病情鉴定符合条件就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但是经过了解,社区矫正机构在对孙某进行评估时,因孙某涉嫌多次贩卖毒品,有继续犯罪的倾向,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时孙某有多起贩卖毒品的漏罪正在被追诉,检察官综合以上情况,出具了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最终,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决定对孙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并移送审理漏罪法院一并判决。
为保证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始终严格把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不仅按照规定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同时从多方面考量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自伤自残等因素,做实做细审查工作,确保暂予监外执行这一变通刑罚执行方式能够真正体现出人道主义和司法文明。
2020年4月,孙某因贩卖毒品被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随后,孙某以身患尿毒症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委托的医院进行诊断,孙某属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随后,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依法就是否对孙某暂予监外执行向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第一时间委托市检察院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通过对鉴定意见及相关病历的审查,孙某病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的条件。按照以往经验,病情鉴定符合条件就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但是经过了解,社区矫正机构在对孙某进行评估时,因孙某涉嫌多次贩卖毒品,有继续犯罪的倾向,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时孙某有多起贩卖毒品的漏罪正在被追诉,检察官综合以上情况,出具了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最终,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决定对孙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并移送审理漏罪法院一并判决。
为保证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始终严格把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不仅按照规定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同时从多方面考量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自伤自残等因素,做实做细审查工作,确保暂予监外执行这一变通刑罚执行方式能够真正体现出人道主义和司法文明。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