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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林宏霞:基层检察机关以轻罪案件办理助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

时间:2023-12-12

来源: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录入:马敬

审核:王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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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作为惩治犯罪、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深度和精准度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参与感以及获得感。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在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提供了根本遵循。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助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本文从以轻罪案件助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然性出发,结合基层检察工作经验, 就基层检察机关如何提升轻罪案件社会 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思考,望与同仁共同商榷。

以轻罪案件办理助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然性

国家政策层面上,现代法治国家要求社会由管理模式逐步转变为治理模 式。刑事司法作为惩治犯罪、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深度和精准度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参与感以及获得感。同时,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度发展,严重暴力犯罪发案率呈下降趋势,而轻罪案件的比重明显上升,并呈逐年扩大的趋势,轻罪案件社会治理现代化已然成为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范上,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 被正式废除,其具有有利于保障人权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使行政与刑事处罚 之间形成断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年来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部分原本没有纳入刑法处罚的行为定刑入罪,如《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最高法定刑为拘役等;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两高”分别以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对部分罪名的入罪标准予以扩充或降低,如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的“50%”追诉标准,增设“入户盗窃、扒 窃”等入罪情节等。律规范的发展变化,使得轻罪案件的数量和比例总体上升。社会生活方面上,轻罪案件往往发生在日常社会生活中,能否妥善办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犯罪预防,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基层社会单元的治理,轻罪案件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实现各项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是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的重中之重。

以轻罪案件办理助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存在的问题

专业程度不够高,治理能力尚需加强。轻微犯罪是刑事犯罪的主体,基层 检察机关面临着办理大量轻罪案件的工作任务,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基层检察机关助推社会治理的能力。司法体制改革后,基层检察机关客观上存在员额检察官数量较少,人均办案量较多的问题,尚未实现专业化办案,影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治理机制不完善,治理合力尚需凝聚。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基本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依法适用到刑事案件中,但客观上仍然存在着量刑建议不十分精准,不敢、不善于作相对不起诉等问题。精准量刑、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起诉工作等相关工作机制还不健全,部分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刑行衔接”机制有待做深做实,基层检察机关社会治理防 治合力尚未全面形成。服务意识不到位,服务水平尚需提升。随着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的需求不断增加,要求检察机关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找准服务保障区域治理现代化的切入点、着力点,精准发力,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成效。目前部分检察工作人员忽视服务意识,满足于案件办理不出错、有效降低“案-件-比”,服务水平欠缺。

以轻罪案件办理助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对策建议

认真办好轻罪案件,努力推进平安建设。一要推进“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根据案件类型、刑罚轻重、案件数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分案规则;二要不同的案件类型采用不同的办案模式,将诸如危险驾驶的轻罪案件进行相对集中办理,实现专业化办案;三要将工作重心和对象落在基层矛盾的及时发现以及快速有效化解上,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切实提升检察机关参 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与水平。落实认罪认罚制度,建立健全配套机制。一是对于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轻缓化的强制措施,降低审前羁押率;在捕后阶段,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的轻罪案件敢于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通过制定明确细化的适用标准为不起诉权的行使划定边界,规范权力运行,有效规避不起诉权运用的随意性及不平衡性。落实刑事速裁程序,助力提升治理成效。轻罪案件通常并不复杂,犯罪嫌疑人大多数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大幅提升办案效率,同时避免对犯罪嫌疑人审前自由的长期剥夺,有助于充分保障人权。一是创设远程视频讯问机制。简化讯问流程,提高讯问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二是创设快速收案送案机制。协调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开通案件流转绿色通道,使公检法送案收案 进入“快 车 道”;三是创 设法律文书简化机制,将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类文书整合。推进刑事和解制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一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因素;二要促进和解谅解。对符合刑事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轻罪案件,基层检察机关应当通过促进达成刑事和解;三要建立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平台,全面推进刑事和解工作,依托刑事和解平台运行,促进更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消除积怨。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办理案件本身就是社会治理手段,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最直接、最根本途径就是抓好办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加强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力争监督效果最大化。延伸检察职能,帮助治理漏洞。以检察建议为载体,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 理领域延伸,注重在办案中发现倾向性、趋势性问题,以及案发地区、部门、单位制度管理上的漏洞,依法科学规范地制发检察建议。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凝聚治理合力。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同时加强与律师及企业等社 会组织的合作,不断提升工作的协同性,形成社会治理合力。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完善助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走共建共治共享道路,是检察机关参与构建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路径。注重在行政 监督、司法监督中形成合力,进一步提升 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坚持“少捕慎诉慎 押”的司法理念,在提升办案质效的同 时,注重修复社会关系,有效推进诉源治理,促进社会和谐。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轻罪案件时要注重提升服务意识,做好服务保障文章,努力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认真执行中央政法委工作要求和高检院11条执法司法标准,依法规范慎重采取批捕、起诉、查封、扣押等措施,努力营造让企业家安身安心安全创业的优质营商环境。积极进行普法宣传,严格落实“谁 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一是送法为抓手,通过集中巡讲、新闻发布会、贯彻以案 释法制度,多渠道、多形式对轻罪案件开 展广泛的法治宣传,同时注重送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落实“谁执法谁普 法”责任制,积极推进以案释法工作,将普法宣传渗透到司法办案全过程;三是突出宣传检察业务中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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