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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行政检察部门联动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工作办法(试行)

时间:2021-07-15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录入:马敬

审核:王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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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全面履行行政检察职能,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解决案源不足,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常态化开展。依据《全国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上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可根据争议化解工作的需要,采用交办、督办、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参与办案、联合办案等方式,与下级人民检察院联动化解行政争议。下级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认为案情疑难复杂或开展争议化解工作有其他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院行政检察部门指导、协调。
  第二条上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认为有实质性化解争议可能的,可以指定行政争议发生地的下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联合办理。因异地管辖、集中管辖等原因导致行政争议发生地与案件审理地不一致的,行政争议发生地和案件审理地对应的检察机关应加强配合,联动化解争议。
  第三条对于联动办理的行政争议化解案件,参与案件办理的各级检察院均承担主体责任。案件受理院发挥指挥、协调、督导作用,争议所在地院发挥熟悉当地情况、就近就地开展工作的优势,上下级院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争议化解工作。
  第四条上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案件符合联动化解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开展联动化解工作,并将以下案件材料复印件发送下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
  1.监督申请书、行政机关及其他当事人的答辩意见;
  2.法院历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4.其他案件材料。
  第五条下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在三日内指定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对于省院挂牌督办案件及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组成专班,并由院领导包案办理。对于省院交办的案件,市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可以根据开展争议化解工作的需要,指定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参与办理。
  第六条对于联动办理的行政争议化解案件,上下级院行政检察部门应定期沟通案情,上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通过指导制定调查提纲和争议化解方案、电话或实地督导、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案件进行领办、督办。
  第七条对于联动办理的行政争议化解案件,下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一)当面听取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意见并制作询问笔录。当面听取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沟通意见。
  (二)调取案件卷宗;
  (三)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开展调查核实;
  (四)制定行政争议化解的具体工作方案;
  (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开展化解工作;
  (六)起草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并提交本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对于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可以请求提交上级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下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应报上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决定。
  第八条对于联动办理的行政争议化解案件,下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存在瑕疵等,需要制发检察建议的,以本院名义制发。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上级检察院监督的,报请上级检察院决定。
  第九条对于联动办理的行政争议化解案件,下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并向上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书面报告案件审查结果和行政争议化解结果。不能在2个月内办结的,应向上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条对于下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上报的案件审查结果,上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调查或开展其他工作的,下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应在15日内完成补充调查等工作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联动办理的行政争议化解案件,纳入参与办理院的检察官业绩考评和“以上看下”目标考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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